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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施行,芜湖最新发布!

所属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5-03-02 13:05:41  作者:博鱼(boyu·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录入口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芜湖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2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月16日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市公园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游憩、生态、景观、文化教育、健身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月起施行,芜湖最新发布!   第三条 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建设管理经费投入,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公园管理专业化、精细化,保障公园事业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委托具体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负责区域内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城市公园名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   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园名称应当体现功能定位、园区风貌、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内涵。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园规划和建设内容编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绿地系统规划,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系统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设置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等,形成公园休闲健身体系。   第十条 公园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历史人文、自然保护、健身休闲和防灾避险以及公众多样化要求;   (二)与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管线、水利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公园周边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有效衔接;   (三)公园周边的建设不得影响其景观和功能,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公园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芜湖特色,展现公园城市内涵。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绿道建设,串联公园绿地,构建覆盖全域、道绿相融的多级绿道网。   第十三条 口袋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位置、面积和功能;   (二)因地制宜按照“十一个有”(有一条塑胶步道、一片树林、一块坡地、一条水系、一大片草坪、一条风雨连廊、一个小广场、一片运动场、一片儿童活动场地、一条林荫路和简单的服务设施)的标准,提供景观、道路、照明、绿化等多种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公园设计方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由建设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有关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应当埋地铺设。未埋地铺设的,由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公园条件逐步改造。   第十七条 公园应当设置公共活动场地,配套建设运动健身、便民服务等设施,鼓励建设类型多样、功能完善、文化丰富、特色鲜明的公园绿地。   公园应当按要求合理配备以下设施:   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母婴室和第三卫生间;   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性质。   因重大建设工程需要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用地期满后应当予以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类型和功能定位,制定公园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机制。   公园管理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竞争方式,依法确定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并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园管理细则,规定公园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行为准则,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开放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公众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园的设施维护、植被养护等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开展,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树木花草繁茂,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公园内的标识标牌应与公园整体风貌相协调,各行业主题公园内的主题标志标识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维护。   第二十二条 公园的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和环境保护,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园容园貌整洁;   (二)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垃圾、漂浮物,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水质标准;   (三)加强服务管理,对游人违反环境噪声规定行为的,及时劝阻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四)对各类孳生环境采取病媒生物防治措施,减少病媒生物的孳生条件;   (五)公共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明确清扫保洁人员,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完好、卫生达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二)公园内举办各种大型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公园内的建筑物、大型游乐设施、古迹遗址、公园制高点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安装防雷装置,并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定期检测;   (四)对车辆入园进行严格管理,但不得限制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以及救援、维护、执法、军用、消防、抢险等专用车辆;   (五)集散广场、赏景、休憩、活动场地内以及主要道路、出入口应当设置照明设施,并保证夜间照明充足、设施完好;   (六)危险地带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救生设施;   (七)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做好应急避险和突发事件游人管控以及其他应对措施;   (八)公园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力安全防范力量、实体安全防范设施、电子安全防范设备,电子安全防范设备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综合公园在公共核心区域要设置公众可应急取用的急救药箱等救生设施,并设有醒目标识。   有条件的公园应设置服务点为游客提供休憩饮水、物品寄存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一)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   (二)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整体风貌相协调;   (三)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配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等。经营项目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与公园管理单位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不得破坏公园景观环境;   (三)不得影响正常游览秩序;   (四)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活动场所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游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不得影响公园自然风貌,技术、安全指标达到相关规范要求;新增大型游乐设施的,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和听证。   第二十八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公园设施、伤害动物;   (四)损坏公园内花草树木;   (五)开展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文体娱乐活动;   (六)违反规定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设有禁入标识的公园;   (七)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和宿营;   (八)携带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   (九)擅自开展商品展销、游商兜售、散发商业性广告宣传品;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园内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公园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与林业、文物保护等部门做好联动保护。   第三十条 口袋公园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管养,绿化养护经费由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级予以保障;口袋公园的日常环卫保洁和公共秩序维护按照属地原则由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提倡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加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公园开展联合行政执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博鱼(boyu)体育官网今日头条。   第三十三条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设施、园容园貌、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的监督管理,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公园管理单位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管理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依法行使公园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综合公园是指内容丰富,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较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的规模较大的绿色生活空间,绿地面积一般大于十万平方米;   (二)社区公园是指用地独立,具有良好设施和绿化环境,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色生活空间,绿地面积一般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   (三)游园是指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绿色生活空间,绿地面积一般在一万平方米以下;   (四)“口袋公园”是面向公众开放,规模较小,形状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在四百至一万平方米之间,类型包括小游园、小微绿地等。   (五)行业主题公园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园内设置的体现行业特色,具备宣传教育、休闲健身等功能的活动场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芜湖   来源 | 大江资讯   原标题:《下月起施行,芜湖最新发布!》   阅读原文